公益诉讼案宣判!卖假盐,良心不会痛吗?
曾经,一场关于豆腐脑的咸甜之争在网上爆发了。“咸甜两党”以数十万条的讨论量,将这一话题顶到了微博排行榜的探花位置。豆腐本无味,咸甜自取之。我们北方的小伙伴们大多都是忠实的“咸党”。不过,要想吃到健康的咸豆腐脑,得用正规食盐,假盐可不行。。。
“我知道这些盐可能有问题,因为价格太便宜了。店里卖3元一袋,这里才卖1元。”“这些盐应该不是正规渠道来的。”“我推销这些盐的时候,一些摊主说太便宜,不敢要。”他们口中所说的这些盐,均出自侯某之手。
几年前,侯某在没有生产、经营食盐资质的情况下,以工业盐生产假冒食盐,一部分用加碘食用盐编织袋包装,在集市上销售,一部分分装成400g一袋的假冒“加碘一品海晶盐”,几经转手销售给了调味品店、饭店和普通消费者。中间转手的五位经销人,贪图价格上的优惠,都没有主动出示或者要求查看经营资质和食盐来源,最终致使不合格食盐流向了餐桌。
经鉴定,侯某生产、销售的假冒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工业盐中含有杂质,重金属超标,尤其是工业盐中含有亚硝酸盐,长期食用会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侯某等人追逐经济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于危险之中,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月19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侯某等六名被告生产、销售假冒食盐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宣判,判决支持了淄博市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侯某等六名被告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共计107450元,在省级以上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对于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违法行为,淄博市检察院坚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案的办理将会产生一定的规范和警示作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保护公共利益
淄检君责无旁贷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